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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的標準,在全面梳理、反復論證的基礎上,日前廈門市對外公布取消39項證明事項。 據了解,在對外公布的《廈門市規章、市政府文件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39項)》中,多數已可以通過信息共享和查閱獲悉,已不再需要相對人提供某些證明材料。其余證明事項則可以通過相對人承諾或者其他現有的材料替代。 據統計,涉及《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取消證明事項最多,共10項。接下來,我市一方面將進一步推進證明事項的清理工作,另一方面有序開展對此次取消證明事項涉及的本市規章《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及14件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修改。 涉及《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 10項證明被取消 取消外來人員落戶辦理事項要求的無違反計劃生育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此處為4項:取消投資入戶辦理事項要求的高科技型企業、科學研究單位、企業基本信息表和投資人及出資人信息表證明,重點工業企業證明,戶口證明,企業總部(營運中心)證明; 取消父母投靠子女落戶辦理事項要求的獨生子女證明; 取消涉及知青本人及其子女回廈落戶辦理事項要求的知青身份證明材料; 取消涉及原廈門籍退休或歸僑人員回廈落戶辦理事項要求的居住年限證明或歸僑證; 取消涉及駐廈辦事機構人員落戶辦理事項要求的遷入人員人事關系證明; 取消涉及調動人員入戶、普通教育大中專畢業生入戶、留學人員、投資入戶辦理有關事項要求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涉及困難群眾救助和民宿管理 部分證明被取消 涉及困難群眾救助的部分證明也被取消。例如,根據《廈門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此前在辦理相關事項時要求提供的家庭成員身份關系證明,勞動能力狀況證明,家庭成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的就業收入或者其他收入證明、房產證明、土地承包經營證明、在學證明、疾病證明等,都被更加簡便的證明方式代替。《廈門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在辦理相關事項要求提供的收入證明、家庭收入證明、疾病證明,以及《廈門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意見》要求提供的疾病證明、在學證明,也都被取消。 《廈門市民宿管理暫行辦法》此前要求提供的商事主體登記證明材料、民宿建築的產權證明(或住宅合法建造證明),也已被取消。經營者也不需要再提交其他相關證明,可部門內部共享查閱實現。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