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
一、把好案前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肃宁县司法局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讲解,认真宣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正确引导当事人走其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对属于复议范围的,肃宁县司法局除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外,还本着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原则,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案情介绍,对那些心存怨气、一时冲动提起复议的,肃宁县司法局一方面耐心地讲解法律、做思想政治工作,另一方面及时对照案情相互交流,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化解了心中怨气,取消了复议和诉讼要求。对行政部门具体行为确实违法的,立案前肃宁县司法局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指出问题所在,由行政机关自行纠正,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避免行政纠纷的发生。 二、把好审理关。在审理复议案件过程中,肃宁县司法局不是就案审案,而是把和解、调解处理贯穿始终。通过对复议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序的审查,证据的核实,发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问题的,肃宁县司法局坚持适用调解原则,积极同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能自行纠正的,肃宁县司法局及时安排双方当事人见面和解,尽量由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处理,达到了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纠纷的目的。通过严格程序,依法审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的行政复议案件,肃宁县司法局都依法做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并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做到案结事了。对于存在违法问题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又不能自行纠正的,我们在指出问题的同时,依法做出变更、撤销等复议决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政府良好形象。 三、把好监督关。主动加强与各执法部门的交流、沟通,及时消除工作误解,特别是对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肃宁县司法局及时与被申请人交流、协调,使行政机关能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共同做好行政复议工作。针对个别执法部门存在执法不规范,主体不合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充分等问题,肃宁县司法局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执法部门,指出违法所在,并阐明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令其纠正,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了相对人合法权益。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